本隊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行政組:家庭暴力防治工作、性侵害防治工作、性騷擾防治工作、
婦幼被害防治工作及警政婦幼安全工作之規劃、督導及宣導,婦幼
工作整備與聯繫等預防犯罪規劃事項、各項科、室、中心(大)隊
行政業務事項。
二、偵防組:受(處)理性侵害案件與偵處、兒少性交易案件之偵處、
性騷擾案件之偵處、其他偵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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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隊下設勤務分隊、勤務分隊下設小隊,執行警政婦幼安全工作事項,
其所需人員由本隊總員額內調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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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隊置組長、警務員、分隊長、小隊長、偵查佐、警員、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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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隊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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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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