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府103年2月18日臺南市政府法規字第 1030139317A號令修正發布 第3條、第4條、第5條、第7條、第11條條文暨編制表,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臺南市 / 警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隊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行政組:家庭暴力防治工作、性侵害防治工作、性騷擾防治工作、
      婦幼被害防治工作及警政婦幼安全工作之規劃、督導及宣導,婦幼
      工作整備與聯繫等預防犯罪規劃事項、各項科、室、中心(大)隊
      行政業務事項。
  二、偵防組:受(處)理性侵害案件與偵處、兒少性交易案件之偵處、
      性騷擾案件之偵處、其他偵防工作。

  本隊下設勤務分隊、勤務分隊下設小隊,執行警政婦幼安全工作事項,
  其所需人員由本隊總員額內調配之。

  本隊置組長、警務員、分隊長、小隊長、偵查佐、警員、辦事員、書記
  。

  本隊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