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
臺南市政府 100年 2月15日府主歲字第1000103953號函頒「臺南市政
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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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目的
為有效運用民力,利用本局所編列經費,補助義警、民防之工作獎勵
、表揚、慰勞等各項相關經費,期能發揮協勤效能,協助防竊防盜、
警戒勤務、警察勤務及戰時支援軍事勤務任務;協助搶救重大災害、
維持地方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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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補助對象
本局編組義勇警察大隊、民防大隊及所屬中、分、小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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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補助期程: 100年 1月 1日至 10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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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補助標準
一、本項經費補助核發,於每年度預算額度內支應:如經費有限或不足時
,得視情況予以酌減或不予發給。
二、以小隊為單位,每小隊補助新臺幣(以下同) 7,000元。
三、義勇警察大隊、民防大隊辦理大型慰勞、表揚等活動時,得個案申請
,不受對同一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累計金額一年度以不超過
2 萬元為原則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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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補助範圍
各義勇警察中隊、民防中隊申請補助及核銷項目,以下列項目為限,
單價不得超過每小隊 7,000元:
一、義勇警察、民防工作會報:年度專案工作(春安工作、萬安演習等協
調會議等)。
二、義勇警察、民防工作表揚、慰勞:辦理工作會報、表揚及慰勞餐敘等
。
三、義勇警察大隊、民防大隊辦理大型工作會報、慰勞、表揚等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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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補助經費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義勇警察中隊、民防中隊及所屬之分、小隊,得檢附下列文書,向各
分局提出申請補助:
(一)申請補助應檢具:
1.補助申請表(如附件1)
2.補助計畫書(如附件2)。
3.經費概算表(如附件3)。
(二)經費核銷應檢具:
1.領據(如附件4)。
2.補助經費支出明細表(如附件5)。
3.已黏貼憑證並經民防團隊長核章後之憑證黏貼單(如附件6)
。
二、義勇警察大隊、民防大隊,應檢具下列文書,向警察局提出申請補助
:
(一)申請補助應檢具:
1.補助申請表(如附件1)。
2.補助計畫書(如附件2)。
3.經費概算表(如附件3)。
(二)經費核銷應檢具:
1.領據(如附件4)
2.補助經費支出明細表(如附件5)。
3.已黏貼憑證並經民防團隊長核章後之憑證黏貼單(如附件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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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審核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審核標準:各分局受理協勤民力(義警、民防人員)經費補助申請後
,應依審核標準表(如附件 7)所列事項進行審核,如有缺漏或不符
規定而能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進行補正,無法補正者,則不予通過
審核。
二、審核作業程序:詳臺南市政府協勤民力(義警、民防人員)經費補助
經費標準作業程序表(如附件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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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一、本項補助之經費,由本局每年編列預算並經議會通過後,依程序辦理
專案動支,並於每年 9至11月間辦理經費核銷。
二、受理申請、經費核撥及核銷程序
(一)受理申請:各分局受理經費補助申請後,應確實審核是否符合補
助條件及申請補助計畫暨經費概算內容是否符合補助範圍,經審
核通過後彙整受理各中、分、小隊經費補助申請一覽表(如附件
9 )函報本局。
(二)經費核銷、核發補助款及結報:各中、分、小隊申請資料經本局
複審通過後,函知各分局轉知各申請補助之隊開始核銷,各分局
應要求受補助之隊於 1個月內,將補助經費領據、經費支出明細
表、核銷單據及憑證送分局承辦組審核相關支出是否與補助計畫
及補助概算表項目相同,經費使用是否符合補助範圍等,審核通
過後將審核結果連同各隊領據函報本局,經本局複核通過後核撥
補助款至各分局轉發各申請補助經費之隊。
(三)各中、分、小隊核銷單據或憑證,如為部分補助(即經費概算表
、支出明細表及核銷單據或憑證之總額超過補助經費總額)應由
各分局自行妥為留存以備本局或審計室查核;如為全額補助(即
經費概算表、支出明細表及核銷單據或憑證之總額低於或等於補
助經費總額),則應將核銷單據或憑證送本局彙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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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督導及考核
一、本項義勇警察、民防等協勤民力經費補助審核工作,本局將配合每年
業務檢查,至各分局督導考核執行情形,並列入年度業務督導評核項
目。
二、各核銷收據、發票正本等請各分局妥善保存,本局保安科(義勇警察
部分)、民防科(民防部分)將配合會計室隨時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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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壹、其他規定事項
一、各隊所提出之經費概算表,應與實際核銷項目一致,項目如有變更,
應報請分局核備。
二、本項補助經費,每年度僅得提出一次申請,不得分次申領。
三、各分局義勇警察及民防等協勤民力承辦人對各隊核銷之單據,應嚴加
審核,並督飭各隊按實核銷,如發現對補(捐)助款運用成效不佳、
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形,除應繳回該部分之
補(捐)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報請本局對補(捐)助案件停止補
(捐)助一年至五年。
四、各隊補(捐)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
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五、各隊補(捐)助經費於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捐)助比例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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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貳、本作業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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