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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
一、臺南市政府 100年 3月21日府警保字第1000210105號函頒「建立全國
    社區治安維護體系-守望相助再出發實施計畫」。
二、臺南市政府 100年 2月15日主歲字第1000103953號函頒「臺南市政府
    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

貳、目的
    為有效合理運用守望相助巡守人員自強活動及聯誼費,以增加守望相
    助隊隊員相互間情誼,鼓勵守望相助隊隊員從事正當休閒活動,培養
    團隊默契並鼓舞工作士氣,特訂定本補助作業要點。

參、補助對象
    本市 100年 6月30日前核備(含原臺南縣、臺南市)且持續運作(含
    不定期運作及專案運作) 3個月以上之里、社區守望相助隊巡守員。

肆、補助活動期程:溯自 100年 8月 1日起至 100年11月30日止。

伍、補助標準
一、本市 100年 6月30日前核備(含合併前臺南縣、臺南市)且持續運作
    (含不定期運作及專案運作) 3個月以上之里、社區守望相助隊,於
    6 月30日前經報備核准加入之巡守員,每人補助新臺幣(以下同)60
    0 元整。
二、停止運作及 100年 7月 1日後成立之守望相助隊巡守員,不予補助。
三、守望相助隊巡守員兼有本市民防、義警、義消、義交身分者,僅得參
    加該民防團隊所辦理之自強活動,不得重複以本項經費核銷。

陸、補助範圍
一、守望相助隊辦理自強活動費用:含辦理自強活動車輛租借費、餐費、
    住宿費、保險費或委託旅行業者代辦自強活動等相關費用。
二、守望相助隊聯誼費用:含聯誼活動餐費、場地租借費、車輛租借費、
    聯誼活動紀念品(紀念品應普遍發放各巡守員不得以摸彩方式發放,
    亦不得購買禮券等預付性票券,紀念品支出不得超過聯誼活動整體費
    用三分之一)等相關費用。

柒、補助經費應備文件
一、申請補助應檢具:
  (一)補助申請表(如附件 1)
  (二)辦理自強活動或聯誼活動計畫書(如附件 2)。
  (三)經費概算表(如附件 3)。
  (四)6 月30日前加入之守望相助隊巡守員名冊。
二、經費核銷應檢具: 
  (一)領據(以隊為單位,如附件 4)及各隊巡守員參與活動確認清冊
        (如附件 5)。
  (二)經費支出明細表(以隊為單位,如附件 6)。
  (三)已黏貼憑證並經守望相助隊隊長核章後之憑證黏貼單(如附件 7
        )。
  (四)活動照片 2張。

捌、審核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審核標準:各分局受理守望相助隊申請後,應依審核標準表(如附件
    8 )所列事項進行審核,如有缺漏或不符規定而能補正者,應通知守
    望相助隊進行補正,無法補正者,則不予通過審核。
二、作業程序:詳臺南市政府守望相助巡守人員自強活動及聯誼費補助經
    費標準作業程序表(如附件 9)。

玖、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一、本項守望相助巡守人員自強活動及聯誼費,由本局專案簽准以臺南市
    政府第 2預備金動支,並於本( 100)年12月前辦理經費核銷。
二、受理申請、經費核撥及核銷程序
  (一)受理申請:各分局受理各守望相助巡守人員自強活動及聯誼經費
        補助申請後,應確實審核各隊提出之辦理自強活動或聯誼活動計
        畫暨經費概算內容是否符合規定,所報隊員人數是否與列管人數
        一致,經審核通過函報本局。
  (二)經費核銷、核發補助款及結報:各守望相助隊申請資料經本局複
        審通過後,函知各分局轉知各申請補助之守望相助隊准予申請,
        各分局應要求受補助之守望相助隊於自強活動或聯誼活動辦理完
        畢後10日內,將補助經費領據、各隊員參加活動確認清冊、經費
        支出明細表、核銷單據及憑證送分局辦理核銷,各分局應審核相
        關支出是否與補助計畫及補助概算表項目相同、自強活動或聯誼
        活動是否確實辦理、有無虛報浮報情事等,審核通過後,應檢附
        分局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各隊領據及隊員參加活動清冊、守望相
        助隊辦理自強活動及聯誼活動經費補助一覽表(如附件10)正本
        ,各隊核銷審核結果、經費支出明細表及核銷單據粘貼憑證影本
        函報本局,經本局複核通過後核撥補助款至各分局轉發各守望相
        助隊。
  (三)本項自強活動及聯誼費為部分補助(即僅補助活動之部分預算,
        活動之經費概算表、支出明細表及核銷單據或憑證應超過補助經
        費總額),各隊核銷單據正本各分局自行妥為留存以備本局或審
        計室查核。
  (四)各守望相助隊補助金額應以隊員人數計算,補助申請書、計畫、
        支出明細表、支出憑證等經費核銷則以守望相助隊為單位。
  (五)補助經費應確實運用於自強活動或聯誼活動相關費用,不得於領
        用後以現金轉發各守望相助隊隊員,如有發現類似情形一律依規
        定追回補助款,並依情節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

拾、督導及考核
    各守望相助隊核銷收據、發票正本等請各分局妥善保存,本局保安科
    將配合會計室隨時督導查核。

拾壹、獎懲(本案獎懲需俟內政部警政署准予核備後方予辦理)
一、各分局辦理或核銷守望相助隊自強活動或聯誼活動,隊數達 5隊以上
    者,業務承辦人嘉獎一次、其他出力人員嘉獎總額度一次。本局審核
    計畫及相關經費達50隊者,業務承辦人嘉獎一次。
二、各分局辦理或核銷守望相助隊自強活動或聯誼活動,隊數達10隊以上
    者,業務承辦人嘉獎二次、業務組長嘉獎一次、其他出力人員嘉獎總
    額度二次。本局審核計畫及相關經費達 100隊者,業務承辦人嘉獎二
    次、業務股長嘉獎一次、其他出力人員嘉獎總額度一次。
三、各分局辦理或核銷守望相助隊自強活動或聯誼活動,隊數達15隊以上
    者,業務承辦人嘉獎二次、業務組長嘉獎一次、其他出力人員嘉獎總
    額度三次。本局審核計畫及相關經費達 150隊者,業務承辦人嘉獎二
    次、業務科(股)長嘉獎一次、其他出力人員嘉獎總額度二次。

拾貳、其他規定事項
一、守望相助隊辦理自強活動或聯誼活動租用車輛、餐費等收據、發票應
    黏貼於憑證黏貼單上,並製作支出明細表,由輔導運作佐警彙整,轉
    送分局守望相助業務承辦人審核。
二、各守望相助隊所提出之經費概算表,應與實際核銷項目一致,項目如
    有變更,應報請分局核備。
三、各守望相助隊辦理自強活動或聯誼活動,應普遍邀請各守望相助隊隊
    員參與,並注意活動安全,如為辦理旅遊活動,應對活動人員進行保
    險。
四、各分局針對各守望相助隊核銷之單據,應嚴加審核,並督飭各守望相
    助隊按實核銷,如發現對補(捐)助款運用成效不佳、未依補(捐)
    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形,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捐)助經
    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報請本局對守望相助隊補(捐)助案件停止補(
    捐)助一年至五年。
五、各守望相助隊補(捐)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
    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六、各分局應主動協助守望相助隊辦理自強活動或聯誼活動各項事宜,以
    強化與各守望相助隊之聯繫及溝通。

拾參、本作業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