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
一、臺南市政府 100年 3月21日府警保字第1000210105號函頒「建立全國
社區治安維護體系-守望相助再出發實施計畫」。
二、臺南市政府 100年 2月15日主歲字第1000103953號函頒「臺南市政府
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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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目的
為有效合理運用守望相助巡守人員自強活動及聯誼費,以增加守望相
助隊隊員相互間情誼,鼓勵守望相助隊隊員從事正當休閒活動,培養
團隊默契並鼓舞工作士氣,特訂定本補助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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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補助對象
本市 100年 6月30日前核備(含原臺南縣、臺南市)且持續運作(含
不定期運作及專案運作) 3個月以上之里、社區守望相助隊巡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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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補助活動期程:溯自 100年 8月 1日起至 100年11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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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補助標準
一、本市 100年 6月30日前核備(含合併前臺南縣、臺南市)且持續運作
(含不定期運作及專案運作) 3個月以上之里、社區守望相助隊,於
6 月30日前經報備核准加入之巡守員,每人補助新臺幣(以下同)60
0 元整。
二、停止運作及 100年 7月 1日後成立之守望相助隊巡守員,不予補助。
三、守望相助隊巡守員兼有本市民防、義警、義消、義交身分者,僅得參
加該民防團隊所辦理之自強活動,不得重複以本項經費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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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補助範圍
一、守望相助隊辦理自強活動費用:含辦理自強活動車輛租借費、餐費、
住宿費、保險費或委託旅行業者代辦自強活動等相關費用。
二、守望相助隊聯誼費用:含聯誼活動餐費、場地租借費、車輛租借費、
聯誼活動紀念品(紀念品應普遍發放各巡守員不得以摸彩方式發放,
亦不得購買禮券等預付性票券,紀念品支出不得超過聯誼活動整體費
用三分之一)等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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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補助經費應備文件
一、申請補助應檢具:
(一)補助申請表(如附件 1)
(二)辦理自強活動或聯誼活動計畫書(如附件 2)。
(三)經費概算表(如附件 3)。
(四)6 月30日前加入之守望相助隊巡守員名冊。
二、經費核銷應檢具:
(一)領據(以隊為單位,如附件 4)及各隊巡守員參與活動確認清冊
(如附件 5)。
(二)經費支出明細表(以隊為單位,如附件 6)。
(三)已黏貼憑證並經守望相助隊隊長核章後之憑證黏貼單(如附件 7
)。
(四)活動照片 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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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審核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審核標準:各分局受理守望相助隊申請後,應依審核標準表(如附件
8 )所列事項進行審核,如有缺漏或不符規定而能補正者,應通知守
望相助隊進行補正,無法補正者,則不予通過審核。
二、作業程序:詳臺南市政府守望相助巡守人員自強活動及聯誼費補助經
費標準作業程序表(如附件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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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一、本項守望相助巡守人員自強活動及聯誼費,由本局專案簽准以臺南市
政府第 2預備金動支,並於本( 100)年12月前辦理經費核銷。
二、受理申請、經費核撥及核銷程序
(一)受理申請:各分局受理各守望相助巡守人員自強活動及聯誼經費
補助申請後,應確實審核各隊提出之辦理自強活動或聯誼活動計
畫暨經費概算內容是否符合規定,所報隊員人數是否與列管人數
一致,經審核通過函報本局。
(二)經費核銷、核發補助款及結報:各守望相助隊申請資料經本局複
審通過後,函知各分局轉知各申請補助之守望相助隊准予申請,
各分局應要求受補助之守望相助隊於自強活動或聯誼活動辦理完
畢後10日內,將補助經費領據、各隊員參加活動確認清冊、經費
支出明細表、核銷單據及憑證送分局辦理核銷,各分局應審核相
關支出是否與補助計畫及補助概算表項目相同、自強活動或聯誼
活動是否確實辦理、有無虛報浮報情事等,審核通過後,應檢附
分局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各隊領據及隊員參加活動清冊、守望相
助隊辦理自強活動及聯誼活動經費補助一覽表(如附件10)正本
,各隊核銷審核結果、經費支出明細表及核銷單據粘貼憑證影本
函報本局,經本局複核通過後核撥補助款至各分局轉發各守望相
助隊。
(三)本項自強活動及聯誼費為部分補助(即僅補助活動之部分預算,
活動之經費概算表、支出明細表及核銷單據或憑證應超過補助經
費總額),各隊核銷單據正本各分局自行妥為留存以備本局或審
計室查核。
(四)各守望相助隊補助金額應以隊員人數計算,補助申請書、計畫、
支出明細表、支出憑證等經費核銷則以守望相助隊為單位。
(五)補助經費應確實運用於自強活動或聯誼活動相關費用,不得於領
用後以現金轉發各守望相助隊隊員,如有發現類似情形一律依規
定追回補助款,並依情節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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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督導及考核
各守望相助隊核銷收據、發票正本等請各分局妥善保存,本局保安科
將配合會計室隨時督導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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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壹、獎懲(本案獎懲需俟內政部警政署准予核備後方予辦理)
一、各分局辦理或核銷守望相助隊自強活動或聯誼活動,隊數達 5隊以上
者,業務承辦人嘉獎一次、其他出力人員嘉獎總額度一次。本局審核
計畫及相關經費達50隊者,業務承辦人嘉獎一次。
二、各分局辦理或核銷守望相助隊自強活動或聯誼活動,隊數達10隊以上
者,業務承辦人嘉獎二次、業務組長嘉獎一次、其他出力人員嘉獎總
額度二次。本局審核計畫及相關經費達 100隊者,業務承辦人嘉獎二
次、業務股長嘉獎一次、其他出力人員嘉獎總額度一次。
三、各分局辦理或核銷守望相助隊自強活動或聯誼活動,隊數達15隊以上
者,業務承辦人嘉獎二次、業務組長嘉獎一次、其他出力人員嘉獎總
額度三次。本局審核計畫及相關經費達 150隊者,業務承辦人嘉獎二
次、業務科(股)長嘉獎一次、其他出力人員嘉獎總額度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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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貳、其他規定事項
一、守望相助隊辦理自強活動或聯誼活動租用車輛、餐費等收據、發票應
黏貼於憑證黏貼單上,並製作支出明細表,由輔導運作佐警彙整,轉
送分局守望相助業務承辦人審核。
二、各守望相助隊所提出之經費概算表,應與實際核銷項目一致,項目如
有變更,應報請分局核備。
三、各守望相助隊辦理自強活動或聯誼活動,應普遍邀請各守望相助隊隊
員參與,並注意活動安全,如為辦理旅遊活動,應對活動人員進行保
險。
四、各分局針對各守望相助隊核銷之單據,應嚴加審核,並督飭各守望相
助隊按實核銷,如發現對補(捐)助款運用成效不佳、未依補(捐)
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形,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捐)助經
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報請本局對守望相助隊補(捐)助案件停止補(
捐)助一年至五年。
五、各守望相助隊補(捐)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
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六、各分局應主動協助守望相助隊辦理自強活動或聯誼活動各項事宜,以
強化與各守望相助隊之聯繫及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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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參、本作業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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