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義勇人
員福利互助事項,特設臺南市義勇人員福利互助委員會(以下簡稱互
助會),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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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互助會置委員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警察局局長兼任;一人為
副召集人,由警察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分別由財政稅務局副局長
、主計處副處長、消防局副局長、消防局主任秘書、警察局警政監兼
任。
互助會置執行長一人,綜理會務,由警察局主任秘書兼任。有關民防
大隊人員、義勇警察大隊人員及交通義勇警察大隊人員福利互助業務
與互助金管理,由警察局辦理;有關義勇消防人員福利互助業務,由
消防局辦理。
互助會置組長、幹事、助理幹事、組員辦理經常事務,由警察局及消
防局有關業務單位派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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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前點各項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並應隨其本職進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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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互助會任務如下:
(一)福利互助金之保管及運用。
(二)其他有關福利互助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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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互助會視業務需要,不定期舉行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為主席。
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人員代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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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互助會會議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依序由副召集人、執行長召集並擔
任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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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互助會會議應有過半數之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方得決議。但有關福利互助補助額度之調整,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
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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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互助會互助金應存入金融機構孳息,各項補助費及行政費用以孳息所
得與當年度收入支付為原則,不足時始動支互助金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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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互助會依任務需要,分設九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第一組:
1.有關義勇警察大隊人員異動、互助金申請案件之文書撰擬與資
料卡及檔案保管事項。
2.互助會互助金收據與撥付案件之文書撰擬及檔案保管事項。
3.相關會議之紀錄及保管事項。
4.其他臨時指派事項。
(二)第二組:
1.有關刑事編組運用之義勇警察人員異動與互助金申請案件之文
書撰擬及資料卡與檔案保管事項。
2.其他臨時指派事項。
(三)第三組:
1.有關民防大隊人員異動與互助金申請案件之文書撰擬及資料卡
與檔案保管事項。
2.其他臨時指派事項。
(四)第四組:
1.有關交通義勇警察大隊人員異動與互助金申請案件之文書撰擬
及資料卡與檔案保管事項。
2.其他臨時指派事項。
(五)第五組:
1.有關義勇消防人員異動與互助金申請案件之文書撰擬及資料卡
與檔案保管事項。
2.其他臨時指派事項。
(六)第六組:
1.互助會及警察局部分帳務處理程序與準則之規劃事項。
2.記帳憑證、會計簿籍及會計報告之編製事項。
3.會計、簿記之登記事項。
4.帳務之清理事項。
5.會計檔案之保管事項。
6.其他臨時指派事項。
(七)第七組:
1.有關消防局部分帳務處理程序與準則之執行事項。
2.記帳憑證之審核事項。
3.會計、簿記之審核事項。
4.帳務之清理事項。
5.會計檔案之保管事項。
6.其他臨時指派事項。
(八)第八組:
1.互助金收支保管事項。
2.與金融機構往來及款項撥匯事宜。
3.各類福利互助補助金撥發。
4.其他臨時指派事項。
(九)第九組:
1.有關消防局部分互助金報繳收支保管事項。
2.有關消防局部分各類福利互助申請案經手。
3.有關消防局部分各類福利互助補助金轉發。
4.其他臨時指派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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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互助會於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應將業務及財務報表,報請警察局、
消防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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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互助會應設立專帳以記載各項收支及財務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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