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義勇人員福利互助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臺南市政府府警保字第1070409205號函修正發布第 2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南市 / 警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二、互助會置委員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警察局局長兼任;一人為
    副召集人,由警察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分別由財政稅務局副局長
    、主計處副處長、消防局副局長、消防局主任秘書、警察局警政監兼
    任。
    互助會置執行長一人,綜理會務,由警察局主任秘書兼任。有關民防
    大隊人員、義勇警察大隊人員及交通義勇警察大隊人員福利互助業務
    與互助金管理,由警察局辦理;有關義勇消防人員福利互助業務,由
    消防局辦理。
    互助會置組長、幹事、助理幹事、組員辦理經常事務,由警察局及消
    防局有關業務單位派員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