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互助會置委員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警察局局長兼任;一人為 副召集人,由警察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分別由財政稅務局副局長 、主計處副處長、消防局副局長、消防局主任秘書、警察局警政監兼 任。 互助會置執行長一人,綜理會務,由警察局主任秘書兼任。有關民防 大隊人員、義勇警察大隊人員及交通義勇警察大隊人員福利互助業務 與互助金管理,由警察局辦理;有關義勇消防人員福利互助業務,由 消防局辦理。 互助會置組長、幹事、助理幹事、組員辦理經常事務,由警察局及消 防局有關業務單位派員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