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少年輔導委員會設置及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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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南市政府為推動少年輔導業務,預防少年犯罪,特設臺南市政府少
    年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統合警察局、教育局、社會局、勞工局、衛生局、經濟發展局
          及民間團體之資源,加強預防少年偏差行為。
    (二)協調聯繫各機關(單位)共同落實執行勸導、輔導、轉介、安
          置及救助少年之工作。
    (三)其他有關少年輔導工作之督導協調執行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二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
    一人,由副市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勞工局局長。
    (二)衛生局局長。
    (三)經濟發展局局長。
    (四)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主任檢察官一人。
    (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庭長一人。
    (六)臺南市學生校外生活輔導會(以下簡稱校外會)一人。
    (七)學者專家二人。
    (八)民間團體代表二人。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單位)出任者,
    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由市長補聘(派),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
    之日止。
    第一項第七款學者專家及第八款民間團體代表,應具備少年犯罪防治
    、社會工作、心理諮商輔導、法律或精神醫療等專長,品德操守良好
    ,且有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者:
    (一)現任或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公私立大專校院專任助理教授以
          上,且具專長相關教學經驗三年以上。
    (二)現任或曾任合法立案研究機構專職副研究員以上,且具專長相
          關研究經驗三年以上。
    (三)具博士學位,且具所學專長相關專職實務或研究經驗一年以上
          。
    (四)具碩士學位,且具所學專長相關專職實務或研究經驗三年以上
          。
    (五)實際從事少年輔導相關工作,且在民間團體具有執行業務實務
          經驗三年以上。

四、本會置總幹事一人,由警察局局長兼任;副總幹事二人,由教育局局
    長、社會局局長兼任;置幹事六人,由警察局、教育局、社會局、勞
    工局、衛生局及經濟發展局,分別指派相關業務主管兼任。

五、本會委員會議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幹事會議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均
    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幹事會議決定事項得先執行,補提委員會追認。

六、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本會協調各機關(單位)或團體協助輔導
    :
    (一)經常逃學、逃家在外遊蕩。
    (二)失學、失業或失養。
    (三)參加不良幫派組織有滋事之虞。
    (四)施用毒品。
    (五)其他需協助輔導。

七、本會輔導分工原則如下:
    (一)經常逃學、逃家在外遊蕩少年之輔導協助,由教育局、社會局
          主辦,校外會及警察局協辦。
    (二)失學少年之輔導就學,由教育局主辦,警察局協辦。
    (三)失業少年之輔導就業,由勞工局主辦,社會局及警察局協辦。
    (四)參加不良幫派組織少年之處理,由警察局主辦,教育局、社會
          局、勞工局及校外會協辦。
    (五)失養少年之照顧救助,由社會局主辦,警察局、教育局及校外
          會協辦。
    (六)受輔導協助少年施用毒品或身心疾患之治療,由衛生局主辦,
          教育局、警察局及校外會協辦。
    (七)其他有關少年應行輔導事項,應視其情節性質,由教育局主辦
          ,社會局及警察局協辦。

八、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