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會置委員十二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
一人,由副市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勞工局局長。
(二)衛生局局長。
(三)經濟發展局局長。
(四)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主任檢察官一人。
(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庭長一人。
(六)臺南市學生校外生活輔導會(以下簡稱校外會)一人。
(七)學者專家二人。
(八)民間團體代表二人。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單位)出任者,
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由市長補聘(派),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
之日止。
第一項第七款學者專家及第八款民間團體代表,應具備少年犯罪防治
、社會工作、心理諮商輔導、法律或精神醫療等專長,品德操守良好
,且有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者:
(一)現任或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公私立大專校院專任助理教授以
上,且具專長相關教學經驗三年以上。
(二)現任或曾任合法立案研究機構專職副研究員以上,且具專長相
關研究經驗三年以上。
(三)具博士學位,且具所學專長相關專職實務或研究經驗一年以上
。
(四)具碩士學位,且具所學專長相關專職實務或研究經驗三年以上
。
(五)實際從事少年輔導相關工作,且在民間團體具有執行業務實務
經驗三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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