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少年輔導委員會設置及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0年11月25日臺南市政府府警少字第1101441615號函修正發布 第3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南市 / 警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會置委員十二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
    一人,由副市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勞工局局長。
    (二)衛生局局長。
    (三)經濟發展局局長。
    (四)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主任檢察官一人。
    (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庭長一人。
    (六)臺南市學生校外生活輔導會(以下簡稱校外會)一人。
    (七)學者專家二人。
    (八)民間團體代表二人。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單位)出任者,
    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由市長補聘(派),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
    之日止。
    第一項第七款學者專家及第八款民間團體代表,應具備少年犯罪防治
    、社會工作、心理諮商輔導、法律或精神醫療等專長,品德操守良好
    ,且有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者:
    (一)現任或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公私立大專校院專任助理教授以
          上,且具專長相關教學經驗三年以上。
    (二)現任或曾任合法立案研究機構專職副研究員以上,且具專長相
          關研究經驗三年以上。
    (三)具博士學位,且具所學專長相關專職實務或研究經驗一年以上
          。
    (四)具碩士學位,且具所學專長相關專職實務或研究經驗三年以上
          。
    (五)實際從事少年輔導相關工作,且在民間團體具有執行業務實務
          經驗三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