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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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本局及協助所屬各分局、
    大隊(隊)處理國家賠償事件,特設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以下簡
    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本局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及協議事項。
    (二)關於所屬各分局、大隊(隊)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及協助事項
          。
    (三)關於求償事件之處理事項。
    (四)其他有關國家賠償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七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局業務副局長兼
    任,法制室主任、人事室主任、會計室主任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
    局長就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及本局高級職員遴聘(派)兼之;
    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二分之一。委
    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具有法制專長。
    前項所稱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及專家,除應具備良好之品德操守外,
    其遴選資格如下:
    (一)社會公正人士:係指依社會通念可公正審議事項且未涉及角色
          或利益衝突之虞者。
    (二)學者及專家,具下列遴選資格之一者:
          1.現任或曾任公私立大專院校法律或相關學系專任副教授以上
            ,且具教學經驗三年以上。
          2.曾任法官、檢察官職務。
          3.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三年以上。
    本局各機關(單位)得舉薦擬任外聘委員,經本局法制室先行審查後
    ,簽請局長核聘之。

四、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
    委員於聘期出缺時,應予補聘(派)兼之,其聘期至原聘期屆滿之日
    為止;但由本局人員兼任之委員任期二年,應隨其本職進退。

五、本小組得視國家賠償業務需要隨時召開會議。
    本小組召開會議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
    集人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六、本小組之決議,以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
    三條規定。
    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七、本小組開會時,得因請求權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通知請求權人、利害
    關係人或有關機關派員列席陳述意見。

八、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法制室主任兼任,承局長及召集人之
    命,綜理處理小組事務;秘書業務由本局法制室人員辦理。

九、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委員非由本局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
    出席費及交通費。

十、本小組對外行文時,以本局名義行之。而以各分局、大隊(隊)為賠
    償義務機關時,對外行文,仍以各該分局、大隊(隊)名義行之。

十一、本小組所需業務經費,由本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