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0年11月23日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南市警法字第1100640752號函 修正發布第3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南市 / 警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小組置委員七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局業務副局長兼
    任,法制室主任、人事室主任、會計室主任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
    局長就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及本局高級職員遴聘(派)兼之;
    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二分之一。委
    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具有法制專長。
    前項所稱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及專家,除應具備良好之品德操守外,
    其遴選資格如下:
    (一)社會公正人士:係指依社會通念可公正審議事項且未涉及角色
          或利益衝突之虞者。
    (二)學者及專家,具下列遴選資格之一者:
          1.現任或曾任公私立大專院校法律或相關學系專任副教授以上
            ,且具教學經驗三年以上。
          2.曾任法官、檢察官職務。
          3.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三年以上。
    本局各機關(單位)得舉薦擬任外聘委員,經本局法制室先行審查後
    ,簽請局長核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