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小組置委員七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局業務副局長兼
任,法制室主任、人事室主任、會計室主任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
局長就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及本局高級職員遴聘(派)兼之;
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二分之一。委
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具有法制專長。
前項所稱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及專家,除應具備良好之品德操守外,
其遴選資格如下:
(一)社會公正人士:係指依社會通念可公正審議事項且未涉及角色
或利益衝突之虞者。
(二)學者及專家,具下列遴選資格之一者:
1.現任或曾任公私立大專院校法律或相關學系專任副教授以上
,且具教學經驗三年以上。
2.曾任法官、檢察官職務。
3.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三年以上。
本局各機關(單位)得舉薦擬任外聘委員,經本局法制室先行審查後
,簽請局長核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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