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公路公共運輸營運審議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所有條文

一、為促進市區汽車客運及計程車服務之健全發展,並就市區汽車客運業
    籌備、營運、補貼、運輸費率及評鑑與計程車費率、共乘營運、牌照
    發放及多元化計程車申請資格等之審議建立公平客觀審核制度,設臺
    南市政府公路公共運輸營運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並為規範本會
    之組成及運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關於市區汽車客運業之下列事項:
          1.申請新闢營運路線、重大變更(含路線調整、延長或整合)
            或撤銷、資本設備投資、營運虧損補貼、運輸費率、運輸營
            運及服務評鑑之審議。
          2.經營不善或其營業車輛、設備無法適應大眾運輸需要之認定
            及公告其他業者加入經營之審議。
          3.營運路線申請經營者之評選。
          4.公路汽車客運與市區汽車客運間票價、票證等整合事項之研
            議。
          5.聯運或聯營相關事項之審議。
          6.行經本市客運(含公路及國道)路線及站位等重大案件之審
            議。
          7.其他有關汽車客運相關問題之研議。
    (二)關於計程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服務業、計程車運輸合作社及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之下列事項:
          1.營運管理事項之諮詢。
          2.計程車牌照管制及發放之諮詢。
          3.計程車費率之審議。
          4.計程車駕駛人管理之諮詢。
          5.計程車共乘路線新闢、變更、撤銷及相關營運事項之審議。
          6.計程車客運業及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依公路法、汽車運輸業審
            核細則及相關規定申請籌設立案等事項之審議。
          7.評選經營多元化計程車客運服務申請資格。
          8.其他有關計程車營運與管理事項之審議。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交通局局長
    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交通局副局長兼任;其他委員,由本
    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交通部公路總局代表一人。
    (二)本府財政稅務局代表一人。
    (三)本府社會局代表一人。
    (四)本府觀光旅遊局代表一人。
    (五)本府警察局代表一人。
    (六)消費者團體代表一人。
    (七)學者專家三人至五人。
    前項所稱學者專家,指具交通運輸、交通工程、交通管理或會計專長
    ,且為曾任或現任之專(兼)任教師、公務機關簡任以上或專業執業
    人員,並從事相關專長領域工作二年以上。
    第一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但已積極透過
    各項徵詢推薦管道,仍無法依規定之性別比例遴聘適當成員,經敘明
    理由簽會本府性別平等辦公室,陳請府層長官同意後,不在此限。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
    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會置幹事若干人,由本府交通局指派業務人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
    ,辦理本會行政工作。

五、本會視業務(任務)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
    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
    出席時,得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六、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及參與表決,不得代理。但機關代表之委員
    未能親自出席時,得由機關指派代表代理之。

七、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作成決
    議。

八、本會委員對於議案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開會及表決
    ;應迴避而未迴避者,當事人得申請其迴避或由召集人令其迴避。
    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及表決委員之人數。

九、本會對於各項任務之審議,必要時得經召集人核可,邀請委員三人至
    五人組成專案小組進行初審,並得舉辦公聽會。
    依本要點召開之各項會議得邀請相關公路主管機關、汽車客運業者代
    表、計程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代表、計程車駕駛員職業工會代表、民
    意代表、申請者及消費者團體代表等列席。
    第一項初審會議之主席或公聽會之主持人,由召集人或其指定之委員
    擔任。
    第一項初審會議或公聽會應做成紀錄,併同提案送請本會審查。

十、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一、本會所須經費,由本府交通局相關經費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