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公路公共運輸營運審議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0年12月20日臺南市政府府交公運字第1101529924號函修正發 布第3點,並自110年12月27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南市 / 交通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交通局局長
    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交通局副局長兼任;其他委員,由本
    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交通部公路總局代表一人。
    (二)本府財政稅務局代表一人。
    (三)本府社會局代表一人。
    (四)本府觀光旅遊局代表一人。
    (五)本府警察局代表一人。
    (六)消費者團體代表一人。
    (七)學者專家三人至五人。
    前項所稱學者專家,指具交通運輸、交通工程、交通管理或會計專長
    ,且為曾任或現任之專(兼)任教師、公務機關簡任以上或專業執業
    人員,並從事相關專長領域工作二年以上。
    第一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但已積極透過
    各項徵詢推薦管道,仍無法依規定之性別比例遴聘適當成員,經敘明
    理由簽會本府性別平等辦公室,陳請府層長官同意後,不在此限。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
    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