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交通局局長
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交通局副局長兼任;其他委員,由本
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交通部公路總局代表一人。
(二)本府財政稅務局代表一人。
(三)本府社會局代表一人。
(四)本府觀光旅遊局代表一人。
(五)本府警察局代表一人。
(六)消費者團體代表一人。
(七)學者專家三人至五人。
前項所稱學者專家,指具交通運輸、交通工程、交通管理或會計專長
,且為曾任或現任之專(兼)任教師、公務機關簡任以上或專業執業
人員,並從事相關專長領域工作二年以上。
第一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但已積極透過
各項徵詢推薦管道,仍無法依規定之性別比例遴聘適當成員,經敘明
理由簽會本府性別平等辦公室,陳請府層長官同意後,不在此限。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
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