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使用非接觸式電子票證轉乘優惠措施執行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所有條文

一、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為鼓勵民眾使用非接觸式電子票證搭乘公共
    運輸,並利用公共運輸轉乘,特訂定本要點。

二、使用非接觸式電子票證轉乘之乘客,給予轉乘優惠。
    適用之非接觸式電子票證種類為符合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規範之
    交通運輸電子票證。

三、轉乘優惠之營運路線為本市轄管之市區客運路線。

四、持非接觸式電子票證轉乘者,搭乘臺鐵單向轉乘本市轄管之市區客運
    路線,或本市轄管之市區客運路線之間相互轉乘,前後刷卡時間在二
    小時內,優惠九元。連續轉乘時,亦同。
    乘客搭車均需依規定刷卡始予轉乘補貼。刷卡時,如有儲值餘額不
    足情形,依各客運業者運作模式處理。

五、客運業者應配合實施以下措施:
  (一)每日維護驗票機並校時,其因故障或其他因素致未能正常使用,
        轉乘補貼減收款由客運業者自行吸收。
  (二)乘客使用非接觸式電子票證搭車時,如若儲值餘額不足,依各客
        運業者運作模式處理,並應在車內明顯處張貼處理方式供乘客參
        考。
  (三)每月十五日前結算上月轉乘補貼金額,將轉乘補貼相關報表(一
        式三份)函送本府交通局審驗並申請補助。
  (四)宣導乘客上、下車均刷卡。

六、客運業者申請轉乘補貼時,應檢送每月非接觸式電子票證乘客轉乘補
    貼金額申請總表,其欄位如下,並需由各申請補助業者之主管、會計
    單位先行審核並核章:
  (一)客運業者名稱。
  (二)交易日期。
  (三)實際轉乘交易全票及半票筆數、交易總比數及轉乘補貼總金額(
        減收款)。
    另應併檢送明細表,其欄位如下:
  (一)轉乘前臺鐵或客運名稱、轉乘後客運名稱。
  (二)轉乘前、後路線名稱。
  (三)非接觸式電子票證種類。
  (四)卡號。
  (五)轉乘前、後車號。
  (六)上、下車時間。
  (七)上、下車站名。
  (八)全票、半票使用人數。
  (九)原始票價、實扣票價及轉乘補貼金額。

七、客運業者檢送轉乘優補貼之相關報表,經確認無誤並同意核備後,另
    函通知客運業者請領補助;如報表內容有疑義時,請各票證公司提供
    佐證資料供本府交通局核對。

八、轉乘補貼經費由本府交通局逐年編列預算補助客運業者,若預算未獲
    議會審議通過或部分刪減,本府交通局得依預算實際通過金額實施至
    預算用盡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