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使用非接觸式電子票證轉乘之乘客,給予轉乘優惠。
適用之非接觸式電子票證種類為符合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規範之
交通運輸電子票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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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轉乘優惠之營運路線為本市轄管之市區客運路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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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持非接觸式電子票證轉乘者,搭乘臺鐵單向轉乘本市轄管之市區客運
路線,或本市轄管之市區客運路線之間相互轉乘,前後刷卡時間在二
小時內,優惠九元。連續轉乘時,亦同。
乘客搭車均需依規定刷卡始予轉乘補貼。刷卡時,如有儲值餘額不
足情形,依各客運業者運作模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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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客運業者申請轉乘補貼時,應檢送每月非接觸式電子票證乘客轉乘補
貼金額申請總表,其欄位如下,並需由各申請補助業者之主管、會計
單位先行審核並核章:
(一)客運業者名稱。
(二)交易日期。
(三)實際轉乘交易全票及半票筆數、交易總比數及轉乘補貼總金額(
減收款)。
另應併檢送明細表,其欄位如下:
(一)轉乘前臺鐵或客運名稱、轉乘後客運名稱。
(二)轉乘前、後路線名稱。
(三)非接觸式電子票證種類。
(四)卡號。
(五)轉乘前、後車號。
(六)上、下車時間。
(七)上、下車站名。
(八)全票、半票使用人數。
(九)原始票價、實扣票價及轉乘補貼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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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轉乘補貼經費由本府交通局逐年編列預算補助客運業者,若預算未獲
議會審議通過或部分刪減,本府交通局得依預算實際通過金額實施至
預算用盡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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