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衛生局行政業務應用戶役政資訊作業管理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各機關應用戶役政資訊連結作業及管理要點(內政部中華民國96
    年10月24日台內互字第0960150153號函)第13點規定。

二、臺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保障民眾個人隱私,規範本局
    經由戶役政單位取得戶役政資料之正常使用,特訂定本規定。

三、以戶役政資料串接並整合本局各業務系統資料,以推動本市各項健康
    促進及預防保健服務;除供個案管理及統計分析用外,不做其他用途
    ,且不得再拷貝或列印供其他用途。

四、資料安全管制作業項目如下:
    (一)使用者以進行健康促進及預防保健服務為目的,得使用戶役政
          單位提供之戶役政資料。
    (二)使用者經電腦或網路連線查詢或傳送戶役政資料,應加密處理
          ;職務異動時,應將所保管之戶役政資料電腦檔案及其有關資
          料列冊移交。
    (三)使用者對經授權取得之戶役政資料負有保密責任,並僅供原申
          請目的使用且不得任意複印,嚴防資料外洩,以保障民眾隱私
          及維護其權益。
    (四)戶役政資料電腦檔案安全稽核依本局訂定之「臺南市政府衛生
          局資訊安全組織管理規範」,由本局資通安全處理及資訊推動
          小組負責辦理每年至少一次內部稽核。
    (五)使用者對戶役政資料之運用,如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資料保密相關作業規定者,除取消該人員查詢作業外,並應負
          行政責任及刑、民事責任。
    (六)本局業務承辦人員及業務主管異動時,應通知提供單位。

五、本作業管理規定未詳列之處,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