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申請連結機關訂定使用戶役政資訊管理規定,規範內容應包括下列 各款: (一)使用戶役政資料之目的及資料安全管制作業。 (二)定期督考查核及配合提供機關實施稽核作業之具體程序。 (三)使用者查詢資料之具體作業程序。 (四)處理個人資料之保密措施。 (五)對於取得資料之處理及利用,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 定致當事人權益受損時應負之責任。 (六)使用者違反規定時應負之責任。 (七)使用完成後資料之處理。 (八)申請連結案之承辦人及單位主管異動時,應函知提供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