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現有巷道改道或廢止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3月25日

條文關聯

  現有巷道申請改道或廢止案於公告公開展覽期間未有異議,或經現有巷
  道評審小組審議通過,經主管機關核定後,應於主管機關公告欄、申請
  巷道所在地之區公所及里辦公處公告,並將實施日期及地點登報周知。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