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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現有巷道改道或廢止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3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現有巷道申請改道或廢止案於公告公開展覽期間未有異議,或經現有巷 道評審小組審議通過,經主管機關核定後,應於主管機關公告欄、申請 巷道所在地之區公所及里辦公處公告,並將實施日期及地點登報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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