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照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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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教師研習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置主任,承教育局長之命,
綜理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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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設左列各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教務組:研習計畫之擬訂、課程編排與實施、研習人員之遴選、成
績之評定及其他有關教務等事項。
二、輔導組:研習人員生活輔導、品德考核、聯誼活動、追輔導,與
教師諮詢服務及有關教育輔導等事項。
三、研究組:掌理教育問題之研究、教育資料之蒐集、研編、出版、教
具之研製與推廣,及其他有關研究事項。
四、總務組:文書、事務出納、研考、財產管理、保健及不屬於其他各
組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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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置秘書、組長、助理研究員、編審、輔導員、組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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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置會計員,由有關機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
兼辦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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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由有關機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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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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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雄 市 教 師 研 習 中 心 編 制 表 (核定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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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官等│員額│備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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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任│簡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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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 書│薦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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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 長│薦任│ 三│其中研究組組長為兼任│
│ │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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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必要時得依教育人│
│ │ │ │ 員任用條例規定聘│
│ │ │ │ 任。 │
│ │ │ │二、本職稱之職等,在│
│助理研究員│薦任│ 一│ 「丁、地方機關職│
│ │ │ │ 務列等表之十」未│
│ │ │ │ 規定前,暫以薦任│
│ │ │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
│ │ │ │ 等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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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必要時得依教育人員任│
│編 審│薦任│ 一│用條例規定聘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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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 導 員│薦任│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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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 員│委任│ 四│內一人得列薦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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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 記│委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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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 計 員│ │(一)│由有關機關派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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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員│ │(一)│由有關機關派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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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十四│ │
│ │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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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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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業務會議,由主任召集之,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議,均以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主任。
二、秘書。
三、組長。
四、主任指定之其他有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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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中心擬訂報教育局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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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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