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教師研習中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01月24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照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之。

  高雄市教師研習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置主任,承教育局長之命,
  綜理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本中心設左列各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教務組:研習計畫之擬訂、課程編排與實施、研習人員之遴選、成
      績之評定及其他有關教務等事項。
  二、輔導組:研習人員生活輔導、品德考核、聯誼活動、追輔導,與
      教師諮詢服務及有關教育輔導等事項。
  三、研究組:掌理教育問題之研究、教育資料之蒐集、研編、出版、教
      具之研製與推廣,及其他有關研究事項。
  四、總務組:文書、事務出納、研考、財產管理、保健及不屬於其他各
      組之事項。

  本中心置秘書、組長、助理研究員、編審、輔導員、組員、書記。

  本中心置會計員,由有關機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
  兼辦統計事項。

  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由有關機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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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 雄 市 教 師 研 習 中 心 編 制 表 (核定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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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      稱│官等│員額│備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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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      任│簡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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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秘      書│薦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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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組      長│薦任│  三│其中研究組組長為兼任│
  │          │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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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一、必要時得依教育人│
  │          │    │    │    員任用條例規定聘│
  │          │    │    │    任。            │
  │          │    │    │二、本職稱之職等,在│
  │助理研究員│薦任│  一│    「丁、地方機關職│
  │          │    │    │    務列等表之十」未│
  │          │    │    │    規定前,暫以薦任│
  │          │    │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
  │          │    │    │    等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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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必要時得依教育人員任│
  │編      審│薦任│  一│用條例規定聘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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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輔  導  員│薦任│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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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組      員│委任│  四│內一人得列薦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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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書      記│委任│  一│                    │
  ├─────┼──┼──┼──────────┤
  │會  計  員│    │(一)│由有關機關派員兼任。│
  ├─────┼──┼──┼──────────┤
  │人事管理員│    │(一)│由有關機關派員兼任。│
  ├─────┼──┼──┼──────────┤
  │合      計│    │十四│                    │
  │          │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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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本中心業務會議,由主任召集之,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議,均以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主任。
  二、秘書。
  三、組長。
  四、主任指定之其他有關人員。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中心擬訂報教育局核定之。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