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並為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 臨時會議,均以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主任秘書。 四、總工程司。 五、副總工程司。 六、科長。 七、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