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大學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有關學生獎懲或因行政措施致學生 權益損害之申訴。 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由教師代表七名、行政人員代表一名、學生代表三 名及法律、教育、心理專業人員、校友代表、社會公正人士各一名組成 ;其中未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之二分之一。委員任期 一年,連選得連任。 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由本大學擬訂,經校務會議通過報請高雄 市政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