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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公教人力發展局場地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2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七條
本局場所使用時間分為九時至十二時、十四時至十七時及十九時至二十 二時,如有特殊情形經本局同意者,得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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