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本府公教人力資源發展中心(以下
簡稱本中心)之場地使用功能,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本中心。
|
本自治條例適用場地如下:
一、大禮堂。
二、多功能視聽中心。
三、多功能會議廳。
四、國際商務中心。
五、普通教室。
六、電腦教室。
七、語言教室。
八、小型研討室。
九、階梯教室。
十、自然科教室。
十一、交誼廳。
十二、餐廳。
十三、康樂室。
十四、舞蹈教室。
十五、地下綜合體育場。
十六、戶外廣場。
十七、宿舍。
|
凡有關推展學術文教活動,其內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影響本中心正
常教學者,得依規定申請使用場地:
一、與本中心相關之教學活動。
二、具有教育性之社教活動。
三、學術性之集會演講。
四、其他經本府核准之活動。
|
使用本中心場地,應於十日前具函或填寫申請表,檢附活動程序表及使
用人員名冊後,向本中心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如經核准,申請人應於使用日期三日前繳清場地使用費、空調
水電費清潔費及保證金。
|
保證金之數額依下列規定繳納:
一、出售門票者,繳納二萬元。
二、不出售門票者,繳納新臺幣五、000元為原則。
前項保證金數額,得視活動性質增加,場地使用完畢後二日內應確實回
復原狀,並經本中心認定無毀損各項設施後,無息發還:逾期未回復原
狀則由本中心僱工處理,所需費用從保證金中扣抵,不足時追償之。
|
申請使用本中心場地者於演出前如須排演或預演或佈置場地時,應須事
前徵求本中心同意,並辦理有關手續及繳納費用。
|
申請人因故必須改期或終止使用場地時,應於原核准使用之日三日前申
請改期或退款:逾期未申請者,場地使用費不予退還,但因遭遇緊急事
故者,得延期或退款。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禁止使用場地,並沒入其保證金:
一、違背政府法令或妨害社會善良風俗者。
二、活動內容與申請登記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三、有損本中心場地各項設施之虞者。
|
申請使用本局場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費使用場地:
一、本府舉辦國家慶典或國定紀念日之活動。
二、本府各機關、學校辦理之活動經市府核定者。
|
使用本局場地發售(行)門票,應先將票樣送本局審查,必要時加蓋本
局戳記,方為有效;發售(行)門票固定及非固定座位,每場最高數量
規定如下:
一、大禮堂五百張。
二、多功能視聽中心一百零五張。
三、多功能會議廳三十五張。
四、國際商務中心三十張。
五、普通教室五十張。
六、電腦教室四十二張。
七、語言教室四十八張。
八、小型研討室十六張。
九、階梯教室八十張。
十、自然科教室四十二張。
十一、交誼廳一百五十張。
十二、餐廳四百張。
十三、康樂室五十張。
十四、舞蹈教室五十張。
十五、地下綜合體育場五百張。
十六、戶外廣場三百張。
前項發售(行)門票應附加意外、平安保險費用。
|
申請人使用本局場地應投保意外、平安保險。但本府各機關、學校申請
使用者,不在此限。
|
申請使用本局場地者,如須設售票處或張貼海報標語等宣傳品,應在本
局指定之地點設置或張貼,不得擅自張貼或設置。
|
申請使用本局場地,未經本局同意不得擅自啟用照明、音響、空調等設
備;如需臨時另接電源或其他水電設施,應先經本局同意後辦理並繳納
有關費用。
|
除新聞報導外,大眾傳播事業機關、團體或個人作現場錄音錄影或實況
轉播,應先經本局同意並得收取有關費用。
|
申請使用本局場地,未經核准或同意前,不得在各傳播媒體或宣傳品上
發佈使用場地名稱。
|
本局場所使用時間分為九時至十二時、十四時至十七時及十九時至二十
二時,如有特殊情形經本局同意者,得調整之。
|
申請使用本局場地,未經本局同意,不得擅自展示及販賣商品。
|
本自治條例所定之各項收費標準如附表。
|
使用本局場地器材及設備,損壞時應予修復,如經本局修復者,費用得
由保證金扣除,不足之數應追償之;使用器材遺失時並應照時價賠償。
|
場地使用期間安全維護、傷患急救、公共秩序等事項應由申請使用者負
責,並協調本局處理。
|
民間依法受託經營管理本局所屬場地時,其管理及收費標準得不受本自
治條例規定之限制。
|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