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公教人力發展局場地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2月20日

條文關聯

  使用本局場地器材及設備,損壞時應予修復,如經本局修復者,費用得
  由保證金扣除,不足之數應追償之;使用器材遺失時並應照時價賠償。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