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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公教人力發展局場地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2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條
使用本局場地器材及設備,損壞時應予修復,如經本局修復者,費用得 由保證金扣除,不足之數應追償之;使用器材遺失時並應照時價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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