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公教人力發展局場地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2月20日

條文關聯

  保證金之數額依下列規定繳納:
  一、出售門票者,繳納二萬元。
  二、不出售門票者,繳納新臺幣五、000元為原則。
  前項保證金數額,得視活動性質增加,場地使用完畢後二日內應確實回
  復原狀,並經本中心認定無毀損各項設施後,無息發還:逾期未回復原
  狀則由本中心僱工處理,所需費用從保證金中扣抵,不足時追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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