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金之數額依下列規定繳納: 一、出售門票者,繳納二萬元。 二、不出售門票者,繳納新臺幣五、000元為原則。 前項保證金數額,得視活動性質增加,場地使用完畢後二日內應確實回 復原狀,並經本中心認定無毀損各項設施後,無息發還:逾期未回復原 狀則由本中心僱工處理,所需費用從保證金中扣抵,不足時追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