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資訊中心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8月27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高雄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高雄市政府資訊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置主任,承主計處處長之命,
  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主任,襄理中心業務。

  本中心設三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作業設計組:系統分析、制度與程式設計、教育訓練及有關電腦應
      用研究發展及審議事項。
  二、機器操作組:電腦之操作、磁碟(帶)檔之管理維護及機器作業時
      間之安排等事項。
  三、資料管理組:資料登錄與輸入,報表之管理、作業進度管制及文件
      圖書管理等事項。

  本中心置組長、高級分析師、分析師、設計師、管理師、組員、助理設
  計師、助理管理師。

  本中心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中心擬訂,報請主計處
  層報高雄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中心訂定,報請主計處備查並副知高雄
  市政府。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