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高雄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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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資訊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置主任,承主計處處長之命,
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主任,襄理中心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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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設三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作業設計組:系統分析、制度與程式設計、教育訓練及有關電腦應
用研究發展及審議事項。
二、機器操作組:電腦之操作、磁碟(帶)檔之管理維護及機器作業時
間之安排等事項。
三、資料管理組:資料登錄與輸入,報表之管理、作業進度管制及文件
圖書管理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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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置組長、高級分析師、分析師、設計師、管理師、組員、助理設
計師、助理管理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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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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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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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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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中心擬訂,報請主計處
層報高雄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中心訂定,報請主計處備查並副知高雄
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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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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