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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辦理公共藝術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6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如辦理公共藝術,且其 價值高於該建築物之直接工程成本百分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予以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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