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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立美術館場地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9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符合下列活動之一者,得依規定申請使用本館場地: 一、國內外文化藝術交流活動。 二、教育性、學術性活動。 三、其他經本府核准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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