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立美術館場地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9月27日

所有條文

  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廣文化藝術活動,發揮高雄市立美術
  館場地使用功能,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本自治條例之管理機關為高雄市立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

  本自治條例適用場地,包括本館地下樓演講廳、地下樓展覽室及戶外圓
  形廣場。

  符合下列活動之一者,得依規定申請使用本館場地:
  一、國內外文化藝術交流活動。
  二、教育性、學術性活動。
  三、其他經本府核准之活動。

  本館場地除每週一休館外,每週二至週日使用時段如下:
  一、演講廳:九時至十二時,十四時至十七時。
  二、地下樓展覽室:九時至十七時。
  三、戶外圓形廣場:九時至十二時,十四時至十七時,十九時至二十二
      時。
  前項場地之使用時段經本館同意者得調整之。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館應立即停止其使用,其已繳納之保證金及有關
  費用不予退還:
  一、活動內容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二、有損害本館建築或設備之虞,經勘驗不宜使用者。
  三、除販售門票外,有其他未經本館核准之營利性商業行為者。

  申請者需於場地使用前十日填具申請表,檢附話動程序表及使用人員名
  冊,向本館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應預繳保證金,並於使用前七日繳清
  各項費用,逾期或放棄使用者,已繳之保證金概不退還。場地使用完畢
  ,經本館認定無損毀各項設施時,保證金無息退還。
  前項所訂收費標準如附表,調整時應送市議會審議。

  由本府主辦或承辦之活動得免收各項費用,其他經本府核准之活動免收
  場地費。
  因教育推廣活動需要,本館得與其他公私立機構、團體合辦展演活動,
  並酌收門票,支應相關費用。

  申請者如需製發入場券,應先將樣本送本館審查,活動期間應遵守會場
  秩序。

  申請者如需使用本館設備,應於辦理申請手續時註明。除新聞報導外,
  如需進行現場播音、錄音、錄影或實況轉播時,應事先申請,經本館核
  准並繳交相關費用後始得為之。

  申請者未經本館同意前,不得擅自使用本館設備及電源。

  申請者於使用期間之場地清潔、公共秩序、安全維護、傷患救護等,應
  自行負責,並協調本館處理。

  經申請核准者除遇不可杭力之情事外,其他因故必須改期或終止使用時
  ,應於原核准使用前五日申請改期或終止使用,逾期未申請者,場地費
  不予退還。

  本館因不可歸責之事由無法出借場地時,得於原核准使用前五日通知申
  請者改期,如無法改期者,已繳納之費用無息退還。

  申請者如需佈置場地,應先徵求本館同意,並於核准期限內回復原狀,
  違反者,得由本館逕行僱工拆除並視同廢棄物處理,所需拆除費用由保
  證金中扣除,不足之數追償之。

  使用本館場地、器材及設備應注意維護,如有損壞應即修復,若經本館
  修復者,且費用自保證金中扣除,不足之數追償之。使用器材、設備如
  有遺失或不能修復者,應照價賠償。

  申請者超時使用本館場地,應依場地使用收費標準加收費用。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