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立美術館場地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9月27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館應立即停止其使用,其已繳納之保證金及有關
  費用不予退還:
  一、活動內容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二、有損害本館建築或設備之虞,經勘驗不宜使用者。
  三、除販售門票外,有其他未經本館核准之營利性商業行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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