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者需於場地使用前十日填具申請表,檢附話動程序表及使用人員名 冊,向本館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應預繳保證金,並於使用前七日繳清 各項費用,逾期或放棄使用者,已繳之保證金概不退還。場地使用完畢 ,經本館認定無損毀各項設施時,保證金無息退還。 前項所訂收費標準如附表,調整時應送市議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