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立美術館場地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9月27日

條文關聯

  申請者需於場地使用前十日填具申請表,檢附話動程序表及使用人員名
  冊,向本館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應預繳保證金,並於使用前七日繳清
  各項費用,逾期或放棄使用者,已繳之保證金概不退還。場地使用完畢
  ,經本館認定無損毀各項設施時,保證金無息退還。
  前項所訂收費標準如附表,調整時應送市議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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