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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立美術館場地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9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由本府主辦或承辦之活動得免收各項費用,其他經本府核准之活動免收 場地費。 因教育推廣活動需要,本館得與其他公私立機構、團體合辦展演活動, 並酌收門票,支應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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