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處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高雄市政府財政局轉陳高雄市政府派員
  代理之。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處長。
  二、主任秘書。
  前項情形,高雄市政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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