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體育處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4月29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高雄市體育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局長之命
  ,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一人,襄理處務。
  前項處長,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資格聘任。

  本處設下列各組、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綜合計畫組:掌理體育運動綜合計畫、研究發展考核、資訊管理及
      體育產業發展等事項。
  二、運動設施組:掌理運動設施規劃、營運管理、輔導民間運動設施等
      事項。
  三、競技運動組:掌理競技運動、城市體育交流及優秀運動人才培育等
      事項。
  四、全民運動組:掌理全民運動、研習訓練、體能檢測與運動諮商等事
      項。
  五、國際體育組:掌理爭辦國際性比賽、推展全國性大型體育競技活動
      、規劃執行運動知能課程與活動等事項。
  六、秘書室:掌理文書、事務、出納、財產管理、採購、營繕及不屬於
      其他各組、室事項。

  本處置秘書、組長、主任、技正、專員、助理研究員、組員、技士、助
  理員、技佐、辦事員及書記。
  前項助理研究員,必要時得比照講師資格聘任。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組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組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處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轉陳高雄市政府派員
  代理之。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處長。
  二、秘書。
  前項情形,高雄市政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秘書。
  四、組長。
  五、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請高雄市政府
  教育局層報高雄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處訂定,報請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備查,並副知高雄市政府。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