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體育處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4月2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00年 4月29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四維人力字第1000043631號令 修正發布第 4條及第12條條文暨編制表;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高雄市 / 組織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處置秘書、組長、主任、技正、專員、助理研究員、組員、技士、助
  理員、技佐、辦事員及書記。
  前項助理研究員,必要時得比照講師資格聘任。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