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置主任,承高雄
  市政府勞工局局長之命,綜理本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
  主任一人,襄理本中心業務。

  本中心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自辦職訓組:自辦及受託經費訓練之籌劃執行、機具器材之管理、
      技能檢定等事項。
  二、委外職訓組:區域產業職業訓練需求之規劃、委外職業訓練之執行
      與考核等事項。
  三、求職服務組:求職服務、失業給付認定及志工運用等事項。
  四、求才服務組:求才服務及就業市場調查等事項。
  五、特定對象服務組:特定對象就業服務及職業心理測驗分析等事項。
  六、行政組:研考、資訊、文書、檔案、出納、庶務、財產管理及其他
      不屬於各組事項。

  本中心置秘書、技正、組長、站長、副訓練師、助理訓練師、輔導員、
  組員、技士、助理員、技佐、護士、辦事員及書記。

  本中心為建立就業服務網,得在適當地區設就業服務站(台),辦理各
  該地區內就業服務事項。

  本中心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中心設人事室,置主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中心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主任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轉陳高雄市政府派員
  代理之。
  主任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主任。
  二、秘書。
  前項情形,高雄市政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本中心設業務會議,由主任召集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
  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主任。
  二、副主任。
  三、秘書。
  四、技正。
  五、組長。
  六、站長。
  七、會計主任。
  八、人事室主任。
  九、政風室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主任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中心擬訂,報請高雄市
  政府勞工局層報高雄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中心訂定,報請高雄市政府
  勞工局備查,並副知高雄市政府。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