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立民生醫院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高雄市政府衛生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高雄市立民生醫院(以下簡稱本院),掌理市民傷病診治、醫護技術人
  員之實習訓練、醫學研究、感染症防治及協助推行公共衛生等事項。

  本院置院長,承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局長之命,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
  屬員工;置副院長二人,襄理院務。
  前項院長及副院長一人由相當級別之醫事人員兼任。

  本院視實際需要與設備狀況,得設部、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內科部:
    (一)一般內科:一般內科門診及住院病患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
          及研究等事項。
    (二)消化內科:消化內科門診及住院病患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
          及研究等事項。
    (三)心臟血管內科:內、外、小兒心臟血管病門診、住院病患及休
          克、危險性心律不振、急性心衰竭、心肌梗塞等病患之診斷、
          治療、衛生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四)腎臟內科:腎臟內科門診及住院病患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
          及研究等事項。
    (五)胸腔內科:胸腔內科門診及住院病患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
          及研究等事項。
    (六)神經內科:神經內科門診及住院病患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
          及研究等事項。
    (七)新陳代謝科:新陳代謝科門診及住院病患之診斷、治療、衛生
          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八)血液腫瘤科:血液腫瘤科門診及住院病患之診斷、治療、衛生
          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九)感染科:感染科門診及住院病患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研
          究等事項。
  二、外科部:
    (一)一般外科:一般外科門診及住院病患之診斷、治療、手術、衛
          生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二)消化外科:消化外科門診及住院病患之診斷、治療、手術、衛
          生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三)心臟血管外科:心臟血管外科門診及住院病患之診斷、治療、
          手術、衛生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四)胸腔外科:胸腔外科門診及住院病患之診斷、治療、手術、衛
          生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五)神經外科:神經外科門診及住院病患之診斷、治療、手術、衛
          生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六)整形外科:整形外科門診及住院病患之診斷、治療、手術、衛
          生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七)小兒外科:小兒外科門診及住院病患之診斷、治療、手術、衛
          生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八)大腸直腸外科:大腸直腸外科門診及住院病患之診斷、治療、
          手術、衛生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三、社區醫療部:
    (一)家庭醫學科:家庭醫學科門診與長期照護病患之診斷、治療、
          衛生教育及相關教學與研究等事項。
    (二)老年醫學科:高年保健門診病患之診斷與治療、中老年疾病預
          防、衛生教育及相關研究等事項。
    (三)預防醫學科:社區民眾常見疾病篩檢、預防接種、衛生教育及
          相關研究等事項。
  四、泌尿科:泌尿科門診及住院病患之診斷、治療、手術、衛生指導及
      研究等事項。
  五、骨科:骨科門診及住院病患之診斷、治療、手術、肢體復健手術、
      衛生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六、婦產科:婦產科門診、高危險症孕婦之特別門診、臨床處理及住院
      病患之診斷、治療、手術、家庭計畫指導、婦嬰衛生指導及研究等
      事項。
  七、小兒科:小兒科門診及住院病患之診斷、治療、嬰兒衛生指導及研
      究等事項。
  八、眼科:眼科門診及住院病患之診斷、治療、手術、衛生指導及研究
      等事項。
  九、耳鼻喉科:耳鼻喉科門診及住院病患之診斷、治療、手術、衛生指
      導及研究等事項。
  十、皮膚科:皮膚科門診及住院病患之診斷、治療、手術、衛生指導及
      研究等事項。
  十一、精神科:精神科門診及住院病患之診斷、心理測驗、治療、日間
        住院、精神病患職能復健、衛生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十二、牙科:牙科門診及住院病患之診斷治療、手術、義齒鑲補、衛生
        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十三、復健科:復健科門診及住院病患之診斷、治療及物理、職能、心
        理、語言、作業等治療、衛生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十四、放射線科:放射線檢查及診斷,有關儀器管理運用及研究等事項
        。
  十五、實驗診斷科:各科門診及住院病患臨床實驗、檢驗、診斷及研究
        等事項。
  十六、病理科:有關各科病理診斷及研究等事項。
  十七、麻醉科:有關各科手術麻醉、術後疼痛控制及研究等事項。
  十八、急診科:急診病患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研究,並與各科值
        班醫師聯絡事項。
  十九、重症加護醫學科:重症加護醫學科門診及住院病患之診斷、治療
        、手術、衛生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二十、藥劑科:藥品之儲藏、供應與分裝之監督、藥品鑑定、藥品調劑
        、藥品統計與臨床藥學之推行實施等有關研究事項。
  二十一、護理科:門診、急診及住院個案之護理、病房環境衛生之監督
          、衛材器械供應、護理學生實習指導及護理業務之研究等事項
          。
  二十二、營養室:住院病患之膳食、營養調配、管理及研究等事項。
  二十三、病歷室:病歷表填製、整理、保管、審查、疾病分類統計及研
          究等事項。
  二十四、住院室:門診掛號、病患住、出院之管理、醫藥費用之記帳、
          申報、請款等事項。
  二十五、社會工作室:醫務社會工作,病患疾病引起之個人、家庭社會
          等適應處置與功能重建,醫療救助、身心障礙者鑑定、志願服
          務與社工業務訓練及研究等事項。
  二十六、總務室:研考、印信、文書、檔案、庶務、出納、財產產、採
          購、修繕、安全、環境清潔及不屬其他科室事項。
  二十七、資訊室:醫院電腦化之規劃推動,硬體設備維護管理,系統軟
          體、應用軟體之維護管理,教育訓練及諮詢服務等事項。
  二十八、勞工安全衛生室:職業災害調查、處理、統計分析,員工健康
          檢查計畫研擬、督導與執行、追蹤管制,員工安全衛生教育訓
          練,環境衛生測定作業、安全衛生自主檢查計畫、研擬、辦理
          等事項。

  本院置秘書、部主任、科主任、室主任、科副主任、股長、社會工作師
  、技士、管理師、分析師、課員、技術員、病歷管理員、技佐、辦事員
  、書記。
  本院置護理長、醫師、牙醫師、藥師、醫事檢驗師、護理師、營養師、
  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臨床心理師、醫事放射師、呼吸治療師、聽
  力師、物理治療生、護士、助產士。
  前二項部主任、科主任、科副主任、護理長由相當級別之醫事人員兼任
  ;股長由相當職務人員兼任。

  本院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課員、佐理員、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
  計及統計事項。

  本院設人事室,置主任、課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院設政風室,置主任、課員、助理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院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高雄市政府衛生局轉陳高雄市政府派員代理
  之。
  院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院長。
  二、秘書。
  前項情形,高雄市政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院得依照規定聘請特約醫師。

  本院設院務會議由院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
  臨時會議,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院長。
  二、副院長。
  三、醫師(師一級)。
  四、秘書。
  五、部主任。
  六、科主任。
  七、室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院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本院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院擬訂,報請衛生局層報
  高雄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院訂定,報請衛生局備查並副知高雄市政府
  。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