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立民生醫院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院設院務會議由院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
  臨時會議,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院長。
  二、副院長。
  三、醫師(師一級)。
  四、秘書。
  五、部主任。
  六、科主任。
  七、室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院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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