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設院務會議由院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 臨時會議,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院長。 二、副院長。 三、醫師(師一級)。 四、秘書。 五、部主任。 六、科主任。 七、室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院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