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高雄市政府組織規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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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
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二人,襄理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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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綜合規劃科:有關大眾捷運及其他軌道運輸系統路網規劃、路線及
場站規劃、土木建築之設計審查、環境影響評估、運輸系統整合、
公共設施之配合規劃、營運規劃、財務規劃、人力規劃及培訓等事
項。
二、工務管理科:有關大眾捷運及其他軌道運輸系統工程路線、場站及
附屬設施之先期調查、土木、建築、景觀、水電環控、工程之發包
、施工管理及興建營運合約之合約管理等事項。
三、系統工程科:有關大眾捷運及其他軌道運輸系統設備、月台門、號
誌、通訊、電力、自動收費系統、電梯、電扶梯、機廠設施之規劃
、設計、採購、安裝、測試、審查、驗收、運轉、維修等事項。
四、開發路權科:有關大眾捷運及其他軌道運輸系統用地取得、路權管
理、土地開發、及開發合約之管理等事項。
五、資訊室:有關捷運資訊系統之整體規劃、協調、推動及提供軟(硬
)體設施之管理、操作、維護與相關資訊服務等事項。
六、秘書室:關於研考、法規、文書、庶務、印信、出納、對外宣導、
新聞連繫、公共服務、社會協調及其他不屬於各科、室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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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總工程司、主任秘書、專門委員、副總工程司、科長、主任、正
工程司、秘書、專員、股長、副工程司、高級分析師、分析師、幫工程
司、工程員、科員、設計師、管理師、助理管理師、佐理員、助理工程
員、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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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帳務檢查員、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
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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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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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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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高雄市政府派員代理。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總工程司。
三、主任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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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得聘國內外專家為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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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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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總工程司。
四、主任秘書。
五、專門委員。
六、副總工程司。
七、科長。
八、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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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於任務完成後裁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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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高雄市政府
核定;乙表由本局訂定,報請高雄市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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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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