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條文關聯

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
臨時會議,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簡任技正
六、科長。
七、主任。
八、本局所屬各機關(構)首長。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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