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高雄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機關(構)及員工;置副局長二人,襄理局務。

本局設下列各科、中心、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運輸規劃科:交通運輸政策釐訂、陸、海、空運輸系統整體規劃、督
    導交通相關各項業務協調整合、策訂審議及執行督導、道路安全會報
    有關事宜、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與政策宣導等事項。
二、停車工程科:本市停車政策研擬、停車場用地管理維護及設置開發之
    規劃、停車場用地之徵收撥用與地上(下)物之拆遷補償、公有路外
    停車場興建及維修工程之設計、施工與驗收、自行車架規劃設置及維
    護、停車場經營設置(變更)登記、稽查管理及違規裁處等事項。
三、運輸管理科:汽車運輸業管理、公車動態資訊系統建置及維護、車輛
    動員、車輛行車事故鑑定之督導、車輛行車事故覆議等事項。
四、交通工程科:交通管制工程規劃,標誌、標線、號誌設施及安全設施
    等工程之設計、施工、驗收,交通管制設施、號誌設備之裝設、維修
    等事項。
五、運輸監理科:大眾捷運、船舶及其他運輸系統辦理初勘及會辦履勘、
    經營績效評鑑、合格行車人員核定作業、運價核定作業、財務及會計
    檢查、系統設備養護管理之監督、行車安全監理及附屬事業經營管理
    之監督等事項。
六、運輸設施科:公共運輸轉運站、候車設施、專用道、船舶停靠等設施
    興建、電子收費系統之規劃、施工、驗收等事項及管理、獎勵民間投
    資興建停車場案件之審查等事項。
七、交通事件裁決中心: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罰、移送強制執行及債
    權憑證業務等事項。
八、停車管理中心:公有收費停車場營運計畫擬定、運作管理、票證管理
    、營收統計、停車收費系統之規劃、施工、驗收等事項、公有停車場
    接管、設備維護、執行路邊、公有停車場委託經營及土地租用收益之
    履約管理、路外停車未繳費舉發、催繳、公民營拖吊業務之招標、營
    運督導管理、停車場管理基金執行等事項。
九、智慧運輸中心:智慧型運輸系統之規劃、設計、建置、運作、維護、
    資訊交換、協調與整合、全市交通號誌系統之時制計畫設定、變更及
    改善等事項。
十、資訊室:交通資訊發展業務、交通統計資料彙整發布、各項資訊系統
    規劃分析推動與督導考核、各項資訊軟硬體設備操作維護、網站系統
    及公文系統管理維護、資訊安全管理等事項。
十一、秘書室:研考、企劃、文書、檔案、法制、印信、事務、出納、財
      產、採購、發包、公共關係、新聞聯繫及其他不屬於各科、中心、
      室事項。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技正、秘書、視察、專員、股
長、分析師、設計師、管理師、科員、技士、技佐、助理管理師、辦事員
及書記。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股長、科員、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
計事項。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股長、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專員、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本局下設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及輪船股份有限公司;其組織規程或組
織自治條例另定之。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局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高雄市政府派員代理之。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前項情形,高雄市政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
臨時會議,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簡任技正
六、科長。
七、主任。
八、本局所屬各機關(構)首長。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高雄市政府核
定;乙表由本局訂定,報請高雄市政府備查。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九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
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九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
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