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條文關聯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機關(構)及員工;置副局長二人,襄理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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