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法制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高雄市政府法制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理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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