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高雄市政府組織規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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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法制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理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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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訴願科:掌理訴願審議委員會之業務等事項。
二、國賠科:掌理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之業務等事項。
三、法規一科:各局處法規研擬解釋審議諮詢等法制事項。
四、法規二科:各局處法規研擬解釋審議諮詢等法制事項。
五、秘書室:綜合行政、專案研究、一般法令諮詢、法律服務、法規整
理、管制及研考、文書、財產、印信、檔案、事務、出納、採購、
法規編印、各委員會會議議事及其他不屬於各科之法制與一般行政
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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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秘書、專員、編審、科員、
助理員、辦事員及書記。
前項主任由相當職務人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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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會計員,由高雄市政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
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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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人事管理員,由高雄市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
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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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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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高雄市政府派員代理之。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前項情形,高雄市政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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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科長。
六、主任。
七、會計員。
八、人事管理員。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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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高雄市政府
核定;乙表由本局訂定,報請高雄市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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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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