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法制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高雄市政府組織規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高雄市政府法制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理局務。

  本局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訴願科:掌理訴願審議委員會之業務等事項。
  二、國賠科:掌理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之業務等事項。
  三、法規一科:各局處法規研擬解釋審議諮詢等法制事項。
  四、法規二科:各局處法規研擬解釋審議諮詢等法制事項。
  五、秘書室:綜合行政、專案研究、一般法令諮詢、法律服務、法規整
      理、管制及研考、文書、財產、印信、檔案、事務、出納、採購、
      法規編印、各委員會會議議事及其他不屬於各科之法制與一般行政
      等事項。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秘書、專員、編審、科員、
  助理員、辦事員及書記。
  前項主任由相當職務人員兼任。

  本局置會計員,由高雄市政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
  統計事項。

  本局置人事管理員,由高雄市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
  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局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高雄市政府派員代理之。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前項情形,高雄市政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科長。
  六、主任。
  七、會計員。
  八、人事管理員。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高雄市政府
  核定;乙表由本局訂定,報請高雄市政府備查。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