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區里區域調整暨鄰編組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0月25日

條文關聯

  里、鄰區域調整完成後,區公所應於一星期內繪具里鄰區域界詳圖三份
  ,報請本府備查,並應於里重要地點豎立明顯堅固之界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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