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區里區域調整暨鄰編組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0月25日

條文關聯

  里之編組,依左列標準辦理:
  一、人口密集交通方便地區之里,其戶數以七百戶至一千四百戶為原則
      ,超過一千四百戶者,得劃分為二里。
  二、交通方便人口分散之里,其戶數以五百戶至一千戶為原則,超過一
      千戶者,得劃分為二里。
  三、郊區交通不便,人口稀少之里,其戶數以三百戶為原則。
  四、原設之里,已有興建大批集合住宅、公寓、社區,能預計近期將戶
      口遷入居住增加為七百戶以上者,得另設里。
  本自治條例施行前已設置之里,不符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標準者,
  得酌予調整。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