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之編組,依左列標準辦理:
一、人口密集交通方便地區之里,其戶數以七百戶至一千四百戶為原則
,超過一千四百戶者,得劃分為二里。
二、交通方便人口分散之里,其戶數以五百戶至一千戶為原則,超過一
千戶者,得劃分為二里。
三、郊區交通不便,人口稀少之里,其戶數以三百戶為原則。
四、原設之里,已有興建大批集合住宅、公寓、社區,能預計近期將戶
口遷入居住增加為七百戶以上者,得另設里。
本自治條例施行前已設置之里,不符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標準者,
得酌予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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