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增進本市議員及里長之福利,並發揮其 互助精神,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福利互助事務,以本府民政局為主辦機關並得設福利互助委員會辦理, 其組織另定之。
市議員福利互助,以市議會為參加互助機關,並由市議會秘書處為主辦 單位。里長福利互助,以區公所為參加互助機關,各區公所民政課為主 辦單位。
本自治條例稱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以居住 臺灣及金馬地區設有戶籍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