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議員及里長福利互助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6月07日

編章節條文

第一章  總則
  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增進本市議員及里長之福利,並發揮其
  互助精神,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福利互助事務,以本府民政局為主辦機關並得設福利互助委員會辦理,
  其組織另定之。

  市議員福利互助,以市議會為參加互助機關,並由市議會秘書處為主辦
  單位。里長福利互助,以區公所為參加互助機關,各區公所民政課為主
  辦單位。

  本自治條例稱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以居住
  臺灣及金馬地區設有戶籍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