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稱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以居住
臺灣及金馬地區設有戶籍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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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人本人喪葬互助之受益人其順序如下: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父母。
四、兄弟姊妹。
五、祖父母。
前項第二款之受益人,以親等近者為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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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人如發生停職、徵召服役情事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互助人停職,應即停止互助,停職原因消滅,准予復職時,其權利
義務視同存續,停職期間,應納之互助金及應領之互助補助費,應
予補繳及補發。但解除職務者應追溯自停職之日起退出互助。
二、互助人徵召服役期間,應視同繼續參加互助,個人應繳納互助金,
由參加互助機關年度經費內勻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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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互助補助標準如下:
一、傷病住院醫療互助:除本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互助人、父母、配
偶或撫養之子女補助百分之百。但互助人及其眷屬每年度補助總額
不得超過十萬元。
二、殘廢互助:互助人全殘廢者,補助三十萬元;半殘廢者,補助二十
萬元;部分殘廢者,補助八萬元。
三、喪葬互助:互助人死亡者,補助三十萬元;其父母、配偶死亡者,
補助八萬元;互助人撫養之子女死亡者,補助五萬元。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所稱撫養之子女,係指未滿二十歲者,或雖滿二十
歲而仍在學確無職業經立案之學校證明者,或身體殘廢、心神喪失、不
能自謀生活而必須依賴互助人撫養,經公立醫院證明者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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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病住院醫療互助之補助,病房費每日補助五百元。管灌飲食以外之伙
食、冷暖氣、指定醫師、特別護士、陪床、醫師助理、診斷書、掛號、
營養藥品、雜品、電話及救護車等費用,由互助人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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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傷病住院醫療互助補助:
一、非醫療必需之整形、整容或非疾病施行違反生理之手術者。
二、因不正當行為而致傷病者。
三、享有免費或減免之醫療項目及費用,視同領取補助。
四、因傷病而致殘廢經領取殘廢給付後,以同一傷病再申請診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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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所稱殘廢,比照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認定之。參加
互助前原已殘廢者,不得申請殘廢互助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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