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議員及里長福利互助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6月07日

編章節條文

第二章  互助人及受益人
  本市議員及里長於任職期間,均為互助人。

  本自治條例所稱受益人,除互助人本人之喪葬互助外,均為互助人本人
  。

  互助人本人喪葬互助之受益人其順序如下: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父母。
  四、兄弟姊妹。
  五、祖父母。
  前項第二款之受益人,以親等近者為優先。

  互助人本人喪葬互助補助費無前條之受益人時,依左列順序定其受益人
  :
  一、互助人生前指定之人。
  二、參加互助機關。
  依前項第二款領取之互助補助費,除支付喪葬費用外,如有剩餘應捐助
  慈善或公益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