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互助人及受益人
本市議員及里長於任職期間,均為互助人。
本自治條例所稱受益人,除互助人本人之喪葬互助外,均為互助人本人 。
互助人本人喪葬互助之受益人其順序如下: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父母。 四、兄弟姊妹。 五、祖父母。 前項第二款之受益人,以親等近者為優先。
互助人本人喪葬互助補助費無前條之受益人時,依左列順序定其受益人 : 一、互助人生前指定之人。 二、參加互助機關。 依前項第二款領取之互助補助費,除支付喪葬費用外,如有剩餘應捐助 慈善或公益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