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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議員及里長福利互助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6月07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本市議員及里長,應全體一次辦妥參加互助手續,並由參加互助機關造 具名冊及資料卡各一式二份,一份送主辦機關,一份自存。 新任人員參加互助,應於新職當月,依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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