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客家文化事務基金會設置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7月05日

條文關聯

  董事、監事人選,由主管機關就客籍團體代表、藝文界代表、學界代表
  、社會公正人士、政府有關機關代表提請市長遴聘之;其客籍董事、監
  事名額分別不得少於董事、監事總名額之三分之二。董事、監事之任期
  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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