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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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族或殯葬設施經營業者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者,除處新臺幣一萬
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外,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日連續
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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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十九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
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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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性紀念墓園之申請人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未善盡維護管理責任或
從事許可設置以外之行為,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
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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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新臺幣
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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