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10日

編章節條文

第八章   罰則
  遺族或殯葬設施經營業者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者,除處新臺幣一萬
  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外,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日連續
  處罰。

  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十九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
  萬元以下罰鍰。

  公共性紀念墓園之申請人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未善盡維護管理責任或
  從事許可設置以外之行為,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
  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之。

  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新臺幣
  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之。